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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颜伟干罚金2016执153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04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户籍住址湖南省衡东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4]2174号、穗天检刑补诉[2015]18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销售假药罪,分别于2014年10月15日、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曾荣、张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从2010年1月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10号之一的“红楼成人用品店”内销售非法进购的假药。2014年7月22日,民警在上址抓获颜某,并当场查获伟哥双动力11盒、海狗丸3盒、蚁力神2盒(经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均为假药)。被告人颜某已销售假药金额共计人民币14613元,现场缴获的假药共价值人民币21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某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相关证据。被告人颜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惟辩称其销售假药的金额并没有起诉书指控的人民币14613元那么多,请求法庭对其宽大处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开始,被告人颜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10号之一的“红楼成人用品店”内销售药品。2014年7月22日,民警在上址将被告人颜某抓获,并当场查获“伟哥双动力”11盒、“海狗丸”3盒、“蚁力神”2盒(共价值人民币2180元)。经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缴获的“伟哥双动力”、“海狗丸”、“蚁力神”3种药品无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无药品检验报告书,依法认定为假药。经核实,被告人颜某已销售“蚁力神”等药品共计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证人陈某的证言,假药照片,现场照片,光盘,搜查笔录,收款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合作协议书,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药品经营资质的说明》、《关于认定物品性质的说明》,情况说明,户籍材料,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颜某的供述等。关于被告人颜某提出其销售假药的金额并没有起诉书指控的人民币14613元那么多的辩解意见。经查,附卷的《收款卡》为销售单据,反映已销售“蚁力神”等药品共计人民币874元,其中销售经鉴定为假药的“蚁力神”2瓶金额为人民币200元,故可认定已销售假药金额为人民币200元;公诉机关将价目表计入已销售金额不当,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颜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颜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同时,为惩处被告人销售假药犯罪行为,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缴获的假药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二、缴获的“伟哥双动力”11盒、“海狗丸”3盒、“蚁力神”2盒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三、禁止被告人颜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之华人民陪审员  霍丹红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