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沈天海与刘维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天海,刘维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沈天海。被执行人刘维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海与被执行人刘维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维学偿付原告沈天海劳务工资9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维学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案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现本案全部案款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天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津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