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执民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柳琼与胡登碧、陈乃体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柳琼,胡登碧,陈乃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苍执民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柳琼。被执行人胡登碧。被执行人陈乃体。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0)温苍执民字第2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乃体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支行所有的银行存款(银行帐号:62×××73金额:5378.06),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乃体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支行的银行存款(银行帐号:62×××73)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开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