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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传宝与肖益胜、安庆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宝,肖益胜,安庆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03号原告:王传宝,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肖益胜,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安庆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负责人:陈张应,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宝与被告肖益胜、安庆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宝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王传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