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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项瑞生与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陈横楼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瑞生,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陈横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56号原告:项瑞生。委托代理人:雷琪,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陈横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陈横楼村。代表人:卢志宇,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瑞生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陈横楼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项瑞生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文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巧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