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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新河与李帅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河,李帅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378号原告:吴新河,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户籍住址河南省荥阳市汜水镇口子村口子***号。被告:李帅帅,男,大约20-23岁,汉族,初中文化。原告吴新河诉被告李帅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新河于2015年8月10日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新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吴新河负担。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