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宏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架农商行。法定代表人王黎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肖平,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贾宏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农架农商行与被告贾宏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农架农商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神农架农商行以“现被告已偿还所欠借款本息”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7元,减半收取1663.50元,由原告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高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田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