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宋林与被执行人郑希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林,郑希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宋林,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县新开镇史家村。被执行人郑希奇,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盘山县沙岭镇西拉拉村。本院在执行(2012)大洼民一初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宋林与被执行人郑希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2)大洼民一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