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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马安山村三社诉陈运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马安山村三社,陈运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900号原告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马安山村三社,住所地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马安山村本屯。负责人:李德昌,主任。被告陈运江,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马安山村三社与被告陈运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马安山村三社提供被告陈运江地址不准,无法通知被告陈运江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原告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马安山村三社又没有提供被告陈运江新的地址。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马安山村三社负担。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