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二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二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刘天祥,该事务所主任。上诉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三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鄢莎莎审 判 员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何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邹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