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常熟棉纺织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宏信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棉纺织有限公司,济宁市宏信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82号原告常熟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健。被告济宁市宏信达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文彬。本院受理原告常熟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宏信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棉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12513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5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常熟棉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济宁市宏信达纺织有限公司价值12513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 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