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6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330号原告孙丁丁。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倩独任审判。原告孙丁丁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丁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丁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