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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6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330号原告孙丁丁。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倩独任审判。原告孙丁丁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丁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丁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