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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

案由

抢夺,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5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羁押。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抢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于2015年5月11日13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积水潭地铁站A口东侧,趁被害人辛凤菊不备之机、抢走其夹在胳膊下的一个黑色手包并逃跑,被抢的手包内有人民币2500元、工商银行卡1张、社保卡1张。后被告人黄×逃跑至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冰窖口西口时被抓获,被抢物品已起获并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起获并发还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