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界首市顾集镇卫生院、应丽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界首市顾集镇卫生院,应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777号原告:界首市顾集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郭西金,该卫生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曹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应丽,女,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界首市顾集镇卫生院诉被告应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界首市顾集镇卫生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界首市顾集镇卫生院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界首市顾集镇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界首市顾集镇卫生院负担。审 判 长 随登峰代理审判员 王晴川人民陪审员 程心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冰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