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文建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建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建华,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宁县。1996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新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林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建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被告人文建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新宁县一渡水镇公安村长衫山场滥伐林木总蓄积为26.09立方米,经济出材量18.02立方米。被告人文建华滥伐的树种为杉木,属于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案发后,被告人文建华于2015年1月19日主动向新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于2015年2月10日退缴违法所得125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文建华违反森林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文建华定罪处罚。被告人文建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文建华购买到新宁县一渡水镇公安村赵某某家长衫山场的树木,双方口头约定由购买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文建华在未办理树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树木砍伐完毕并出售。经鉴定,被告人文建华滥伐林木总蓄积26.09立方米,经济出材量18.02立方米;滥伐树种为杉木,属于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案发后,被告人文建华主动向新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125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新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文建华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新宁县司法局经评估建议对被告人文建华适用社区矫正。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被告人文建华的供述,证人赵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以及被告人文建华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湖南省新宁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经法庭质证,被告人文建华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效力均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建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26.0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建华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文建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建华退缴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建华认罪态度较好,新宁县司法局经社区调查评估,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文建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建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四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文建华退缴违法所得一万二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肖时军人民陪审员 江勤雄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小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