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平顶山市新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丽璇,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进业,男,1947年5月出生,汉族。被告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小松,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平顶山市新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放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顶山市新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新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跃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