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伊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26号原告:伊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伊某负担。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