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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伊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26号原告:伊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伊某负担。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