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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856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被告陈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刚开始二人的关系尚可,但2-3个月后,被告粗暴的性格开始显现,但其为了维护这段婚姻,就一再奉劝对方,试着再磨合,但经过9年来的共同生活,对方不但没有改变,反而更为厉害。由于本人身体欠佳,再加上长期以来的身心疲惫,所以希望尽快结束这段婚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被告陈乙辩称,其和原告的感情还没有到破裂的地步。原告诉状上写的内容不真实,其和原告的感情在再婚夫妻中属于比较好的,这是原告自己说的,其和原告在生活中没有争吵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并于2006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发生隔阂。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以上事实,由结婚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有相当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均系再婚夫妻,双方应更能体会婚姻的重要性,对于这段来之不易的婚姻,双方更应珍视。虽然现阶段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正确处理家庭关系。本院认为,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原、被告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甲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远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