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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世祥、刘玉荣等与田晓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祥,刘玉荣,田晓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市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祥。申请执行人刘玉荣。被执行人田晓源,现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祥、刘玉荣与被执行人田晓源(2013)桂市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47256元的义务,以及(2003)桂市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五项、(2004)桂市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监狱服刑,没有经济来源,其亲属也没有代为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任何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补偿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3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7256元赔偿款的追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可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桂市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赔偿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巍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