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李卡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樊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卡,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樊升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203号原告:张李卡。委托代理人:李其艺,广西圆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2栋0615号。负责人:朱星发。被告:樊升阳,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李卡与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樊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李卡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变更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李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11640元,由原告张李卡负担。审 判 长 陈军华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人民陪审员 苏家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焕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