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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廖锦桂、钟增善与曾荣光、李鲁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锦桂,钟增善,曾荣光,李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廖锦桂,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钟增善,男,1965年4月16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曾荣光,男,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李鲁民,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锦桂、钟增善与被执行人曾荣光、李鲁民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钟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