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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18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马广怀与王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怀,王建军,王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833-2号原告:马广怀。被告:王建军。被告:王桂玲。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121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王建军、王桂玲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王建军、王桂玲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并申请解除原告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吴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及案外人张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建军、王桂玲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马广怀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吴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及案外人张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张永杰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