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府民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柴某一、柴某二、李某、陕西鑫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1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住所地府谷县人民西路红城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闫文海,系该行行长。被告柴某一。被告柴某二。被告李某。被告陕西鑫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2号海佳云顶1幢22084室。法定代表人郝晓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被告柴某一、柴某二、李某、陕西鑫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出现了需要中止诉讼的且影响本案审理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代理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柴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