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梁士宏与被告郑砚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士宏,郑砚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358号原告:梁士宏,男,被告:郑砚友,男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士宏与被告郑砚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云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梁士宏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士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士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梁士宏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士宏负担。审判员 :马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李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