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26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被告:郑某,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刘某与郑某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收取588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程灿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闵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