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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26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被告:郑某,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刘某与郑某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收取588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程灿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闵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