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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清与被执行人李丙田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清,李丙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清,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张格庄村。身份证号码:370685196807251xxx。被执行人李丙田,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6301202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玲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丙田银行存款2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玉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