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耿某甲与耿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甲,耿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729号申请执行人耿某甲。被申请执行人耿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某甲与被执行人耿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2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志刚审 判 员 刘启生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