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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耿某甲与耿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甲,耿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729号申请执行人耿某甲。被申请执行人耿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某甲与被执行人耿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2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志刚审 判 员  刘启生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