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史金兰与李彦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史金兰,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李彦龙,男,1972年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金兰与被告李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金兰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予以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金兰负担。审判员 周政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