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玉军与被执行人李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军,李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军,男,汉族,51岁。被执行人李国胜,男,汉族,39岁。申请执行人刘玉军与被执行人李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杭萧民初字第58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杭萧民初字第5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常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