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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射洪县超强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贵州省普定正洪农产品冷冻有限责任公司、刘正洪、余胜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超强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普定正洪农产品冷冻有限责任公司,刘正洪,余胜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超强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法定代表人韩开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普定正洪农产品冷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普定县。法定代表人刘正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正洪,男,汉族,贵州省普定县。被执行人余胜芬,系被执行人刘正洪之妻,汉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射洪民保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射洪县超强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保全担保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一辆、雷克萨斯小型轿车一辆、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宝来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射洪县超强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保全担保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一辆、雷克萨斯小型轿车一辆、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宝来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南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