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破(预)字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鹿破(预)字41号申请人:谢建新。被申请人:温州市红娟儿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光。申请人谢建新以被申请人温州市红娟儿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娟儿鞋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红娟儿鞋业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红娟儿鞋业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红娟儿鞋业在经营过程中向申请人谢建新购买制鞋辅料,欠货款未还。后经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判决,判令红娟儿鞋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谢建新偿付货款153791元。因红娟儿鞋业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查明,红娟儿鞋业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红娟儿鞋业住所地为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岩门岙底新村*幢,成立于2008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50万元,登记股东为朱红光(投资额25万元,投资比例50%)、王某(投资额25万元,投资比例50%)。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红娟儿鞋业欠申请人到期债务未清偿,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定红娟儿鞋业具备破产原因。红娟儿鞋业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谢建新对温州市红娟儿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 默代理审判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胡剑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伍碧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