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庞大气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李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终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申请执行李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马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购车款279043.02元、利息7392年(截止至2014年12月),但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帐户存款7800元后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