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徐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徐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0941号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陈小峰。委托代理人:杨澍。被告:徐文。本院审理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徐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