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河北利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利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利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733号10-1601号。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利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予以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江静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