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祁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重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重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祁刑初字第35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重选,男,47岁。2014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5]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重选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郑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扬帆、漆言娅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蒋琼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8月5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重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3月份,被告人郑重选多次窜至祁阳县浯溪镇万联超市,乘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4870元。1、2015年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郑重选窜至祁阳县浯溪镇万联超市,盗窃被害人杨某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6200元、女士手表一个。2、2015年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郑重选窜至祁阳县浯溪镇万联超市,盗窃被害人郑某某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670元,三星手机一个,联想手机一台。3、2015年3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郑重选窜至祁阳县浯溪镇万联超市,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背包一个,包内有现金8000元、OPPO手机一台。2015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郑重选在祁阳县三口塘镇升宏村10组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该院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以被告人郑重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重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重选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郑重选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2月9日、26日、3月26日,杨某、郑某某、李某某分别报警称自己在万联超市被盗了手提包或背包,祁阳县公安局分别对上述报案内容予以记载并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郑重选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的经过。3、被害人杨某陈述,2015年2月9日11时许,其跟家人到万联超市购物,当时买了很多东西,手拿不下,就推了二台推车装东西,其付完钱后将手提包放在推车内,然后到大门口去抽奖,抽完奖后其母亲问手提包在哪里,其就发现手提包不见了,然后其就报了警,被盗的是一个老蓝色光皮手提包,包内有现金4700元(47张100面值)、一个女士天王牌手表、一台华为牌黑色直板智能手机、户口本一本、身份证和农业银行卡各一张、一个装有1500元左右的玫瑰红色保罗牌皮钱包。被害人郑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2月26日12时许,其和两个弟弟去万联超市快餐店点东西吃,点好后就端着东西到二楼,当时手提包放在其座位旁边的空座位上,后楼下上来一群人,等人走后,其发现手提包不见了,便打110报警,被盗的是一个蓝色正方形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670元、一部土豪金三星S5手机、一部黑色联想牌手机、一张银行卡和一张祁阳到义乌的火车票。被害人李某某,证明2015年3月18日11时50分许,其跟妈妈去万联超市里面的餐厅吃饭,当时坐在二楼左手边第二个桌子,坐下后其从包里拿了10元钱去买水喝,包交给了妈妈,其妈妈顺手将包放在旁边的位置,等吃完东西后便发现包不见了,其便拨110报警,被盗的是一个棕黄色的双肩包,包内放有一个粉色长方形钱包(有10张100面值的人民币和一些零钱)、小内袋放有70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一张农业银行卡、两张身份证和一台白色OPPO手机,其在餐厅监控视频里看见是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偷走的,其他情况不清楚。4、证人唐某某证言,证明其是李某某的母亲,2015年3月18日12时许,其和女儿到万联超市吃饭,当时坐在餐厅二楼,期间李某某从包里拿了10元钱去买东西并将包交给其保管,其将包放在旁边的座位上,两人吃完饭后发现包不见了,被盗的时一个棕色的双肩包,包内有7000多元现金、两张身份证和一部OPPO手机。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被害人杨某被盗现场的地理位置及概貌。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郑重选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其系完全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7、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郑重选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8、被告人郑重选的供述与辩解,其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均供认不讳,与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杨某、郑某某、李某某陈述及证人唐某某证言等证据相吻合。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重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重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重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重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郑重选的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郑 峰人民陪审员  彭扬帆人民陪审员  漆言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蒋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