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西宁仁杰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西宁仁祥商贸有限公司、李宏梅、虎啸、虎永祥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仁杰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西宁仁祥商贸有限公司,李宏梅,虎啸,虎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5-7号申请人西宁仁杰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被执行人西宁仁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一颗印。被执行人李宏梅,女,回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被执行人虎啸,男,回族,1986年1月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被执行人虎永祥,男,回族,1961年6月2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宁仁杰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仁祥商贸有限公司、李宏梅、虎啸、虎永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宁仁杰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素霞审判员 滕生元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鞠洪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