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新民、张俊富与刘均茹、张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民,张俊富,刘均茹,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杨新民,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张俊富,无职业。被执行人刘均茹,农民。被执行人张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新民、张俊富与被执行人刘均茹、张杰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116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均茹、张杰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杨新民、张俊富临时安置补助费30000元,诉讼费275元,已执行30000元。现二被执行人刘均茹、张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玉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