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启东市人民法院与刘冬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人民法院,刘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662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民法院,住启东市汇龙镇南苑中路。被执行人刘冬冬。关于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冬冬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启刑二初字第002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5000元及追缴赃款14124元,因被执行人袁新华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124.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冬冬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尚未执行到位19124.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刑二初字第0025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兵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