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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和诉被告王丽文、宋长青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和,王丽文,宋长青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93号原告王连和,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丽文,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长青,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和诉被告王丽文、宋长青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和撤回对被告王丽文、宋长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连负担。审 判 长  褚亚兴审 判 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