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莫新媛、银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王旭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莫新媛。被执行人银玉龙。被执行人莫家通。被执行人莫双进。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申请执行银玉龙、莫新媛、莫家通、莫双进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上述四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房地产及车辆信息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13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彰生审判员 韦贵军审判员 韦作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