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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117号原告牛某某,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某,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