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聂峰与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峰,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66号原告:聂峰,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杨圩二队55户,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6504231810。委托代理人:杨文全,淮南市潘集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被告:吴伟,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峰诉被告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峰以被告吴伟不知去向,法院传票等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1元,减半收取610.5元,由聂峰负担。审判员 冯旭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