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黄冬冬与潘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冬冬,潘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黄冬冬。被执行人潘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潘魁的存款执行到位,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振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