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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国林与宋党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林,宋党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744号原告陈国林。被告宋党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林诉被告宋党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党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陈国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茹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