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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冯某某,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代某某,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冯某某。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原、被告从小认识,婚前已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于2003年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农历6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相处和睦。被告在婚后初期经常赌博,但还能控制。2010年农历正月,几个人到家里拿着被告打的40万元的欠条索要赌债,原告和被告亲属给被告偿还了一部分债务,但被告并未改正,继续赌博,外债累累,还将房屋建设使用���抵押给债权人,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5年3月,原告取钱时发现银行卡上的83900元被别人取走,后经银行及派出所调查,发现系被告偷走,被告的行为让原告彻底寒心。因被告有赌博恶习,导致原告与孩子生活没有着落且经常有安全隐患,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子女代一凡、代一轩均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代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已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同居生活后于2005年10月8日生育一子代一凡,2008年12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2月16日生育一子代一轩。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尚好。2015年农历正月,原、被告在原告娘家过年,正月初四被告离开原告娘家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15年3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2015年5月20日本院发出公告,督促被告到庭应诉,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法庭调解亦未进行。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复印件、谈话笔录、公告、原告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且已生育两子,双方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虽以被告有赌博恶习为由起诉离婚,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成立,故对其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要求与被告代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8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一婷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人民陪审员  穆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