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温显贵、彭联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显贵,彭联尊,杨洪鸣,江虹,陈冬英,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温显贵,男,46岁,1968年8月18日出生,地址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彭联尊,男,56岁,1958年12月7日出生,地址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杨洪鸣,男,57岁,1958年1月1日出生,地址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江虹,男,52岁,1963年3月6日出生,地址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陈冬英,女,51岁,1964年2月13日出生,地址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字第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或撤销)对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根发审判员 张文中审判员 谢善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华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