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监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依布拉音木沙与被申请人王建新租赁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依布拉音.木沙,王建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监字第9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依布拉音.木沙,男,维吾尔族,住喀什市。委托代理人:高新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买买提艾力肉孜,男,维吾尔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建新,男,汉族,住喀什市。委托代理人:张盛利,喀什垦区喀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依布拉音.木沙因与被申请人王建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喀民终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布拉音.木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擅自取消了补充合同约定的折旧补偿费,属适用法律错误。(二)被申请人王建新从未去办理消防手续,也未交租赁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被申请人王建新辩称,(一)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5条约定,伊布拉依木.木沙应向我提供齐备的新怡发外商活动中心的消防手续,但其提交的是八年前申报的消防手续,故导致宾馆的消防手续无法办理。(二)合同签订后,因下水管道无法使用,双方协商先由我进行维修,费用折抵租金,本人已缴纳了34万元,故申请人提出我构成根本违约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伊布拉依木.木沙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根据2009年3月7日王建新与伊布拉依木.木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负责将现有的消防手续交给乙方,乙方自行办理消防手续,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因消防手续未办理,王建新一直未能营业,故二审认定王建新不交纳折旧费并无不当。申请人伊布拉依木.木沙未提供被申请人王建新违约的相关证据,因此,二审未认定王建新承担违约责任正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伊布拉依木.木沙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伊布拉依木.木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伊布拉依木.木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晓菲代理审判员 周 虹代理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