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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瑶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劲松与樊庆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劲松,樊庆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瑶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朱劲松,农民。被告樊庆标,农民。原告朱劲松与被告樊庆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明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劲松、被告樊庆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劲松诉称: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原告等人在被告承包的城头碧桂园小区做外墙脚手架工作,后于2015年3月16日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工人工资49000元,并由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给付工人工资4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樊庆标辩称:原告陈述属实,被告也同意给付,但因工程欠款只能到年底之前给付,故请求依法判决。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原告所述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加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雇佣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结算的数额及时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其没有完全履行给付工资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庆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朱劲松支付工资款49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樊庆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