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书华与被告苗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华,苗艳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007号原告陈书华。被告苗艳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华与被告苗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书华负担。审 判 长 朱清华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