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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书华与被告苗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华,苗艳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007号原告陈书华。被告苗艳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华与被告苗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书华负担。审 判 长  朱清华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