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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二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东升与骆运松、黄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东升,骆运松,黄红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352号原告林东升,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被告骆运松,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被告黄红春,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东升诉被告骆运松、黄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东升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骆运松、黄红春已经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东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林东升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婷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青山 来自